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
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,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,以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,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,同一天申请的,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,驳回其他人的申请,不予公告”。